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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博士单位授权支撑学科、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实现办学层次突破,争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加硕士点数量,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经研究决定,遴选博士单位授权支撑学科和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1.遴选工作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
2.鼓励学科交叉和融合,支持不同学院联合申报与建设。
3.博士单位授权支撑学科和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进行遴选。
二、遴选范围
学校已有并符合条件的所有学科均可申请参加遴选。
三、遴选条件
1.博士单位授权支撑学科应是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其涵盖的二级学科中至少有一个二级学科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且在第三批校级重点学科考核中为优秀的一级学科。
2.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包括学术型硕士学位一级学科和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两个类型,已获批硕士授权点的学科不再申报,其他各第三批校级重点学科考核合格及其以上格次均可参加申报。申报学术型硕士学位一级学科对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的110个一级学科和新增加的1个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共111个一级学科,并参照《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见附件)进行申报,申报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科对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颁布的39个学位类别和新增加的1个中医学位类别共40个学位类别,并参照《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进行申报。
四、遴选程序
1.学科组申请
学科组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博士单位授权支撑学科简况表》、《申请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学术学位)简况表》或《申请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专业学位)简况表》(在新浦京澳官网网址网站下载),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审核
各学院对本单位申请的学科进行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新浦京澳官网网址。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上报材料进行核审。
4.学校评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研究。
五、日程安排及联系方式
1.4月24日-5月8日,学科组填写《申请博士单位授权支撑学科简况表》、《申请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学术学位)简况表》或《申请新增硕士点培育学科(专业学位)简况表》。
2.5月9日-15日,各学院审核。
3.5月16日,各学院将审核结果及材料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浦京澳官网网址),电子稿发送至Email(报送材料包括《简况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支撑材料一份。)
4.5月17日-22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审。
5.5月23日-26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研究。
6.联系方式:3040150(王自良),3040863(徐兆栋)。
附件: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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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
附件
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只在具有相应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内进行,不包括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申请学位授权点需满足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一般应申请新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已获工程硕士(博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授权。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省级学位委员会制订申报指南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科学编制本省(区、市)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明确本区域新增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调控意见和申请范围,优先新增国家发展重点领域、本区域空白或亟需领域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对本区域布点较多、研究生规模较大且就业率连续三年较低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可在申报指南中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对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提出附加条件,但附加条件不得降低《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的有关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申请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发布的申报指南,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如获得授权,以上表格将作为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的重要材料。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申请资格
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评议
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的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每个评审组成员不少于9人;根据申请学位授权点的类型,评审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教指委委员。
省级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议表决和择优推荐,提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推荐名单,将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和专业教指委,以通讯评议方式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上报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限额复审,获2/3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复审通过,通过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申请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无重大异议的,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其他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各单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此汇总表将作为现有学位授权点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材料之一。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27、28条之规定,本次学位授权审核暂不执行,从下次审核开始实施。